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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及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11-01 15:04:10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珠民〔2024〕62 号),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一、名词解释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开展的综合评估。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

  (一)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

  (二)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人员。

  三、评估主体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二)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三)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区(功能区)综合考虑老龄化程度、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通过公开采购等形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协商订立合同,选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领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的“护理服务补贴”时,须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四、评估要求

  (一)评估环境

  1.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采取集中评估时,应设立单独的评估室且按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指标进行布置,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同时应设立等候评估的空间。

  3.评估室内物品满足评估需要,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或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楼梯、台阶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平整、防滑。

  (二)评估标准

  各评估机构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

  (三)评估结果

  1.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老年人能力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2.评估结果衔接。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评估结果衔接,按照以下等级标准参考对应,具体如下:

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3.评估结果共享使用。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共享评估结果,按需使用。持残疾人证的老年人可直接认定相应老年人能力等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享受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的依据,对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医保部门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的判断条件,老年人能力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等同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建床条件中的照顾4级及以上,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建床时不重复评估。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审核

  1.申请。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养老机构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2.审核。个人提出申请的,经镇(街道)确认,由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

  (二)评估实施

  1.确认。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自确认评估对象名单的3个工作日内,派单给本区(功能区)评估机构。

  2.组织。由镇(街道)、养老机构与评估机构协商评估时间,评估机构采取集中评估或入户评估等形式实施;镇(街道)可以委托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集中评估,为评估机构定期;点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在养老机构且单次评估对象不少于5人(含),集中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对象自行到评估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应视为集中评估。

  入户评估,为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等评估场所单次评估服务对象少于5人(不含),或因个别居家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3.评估。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人员应通过询问老年人本人及照顾者,或者查询相关信息,按照《规范》填写相应表格并签字。

  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认知障碍人员时,其照顾者应在现场。

  4.上传。评估机构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后,应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养老机构,并上传“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其中,初评已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即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则无需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若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即时评估。

  (三)争议处理

  申请人或养老机构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核评估(简称“复评”)。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复评,参加初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六、评估费用

  (一)评估收费定价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二)评估费用分担

  1.评估费用。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符合《珠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珠民〔2023〕40号)认定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的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养老机构负担。

  2.复核评估费用。复评结果与初次评估相同的,复评费用由复评申请人承担;复评改变初次评估级别的,复评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七、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对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评估人员管理,通过委托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组织,对评估员进行培训。

  (二)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工作机制,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及时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公示评估机构信息,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服务质量抽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估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定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积极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必要性说明

  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庭来说,能力评估有助于老年人了解自身状况,更加合理地安排晚年生活;对养老服务提供方来说,便于其制订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方案,有效防范服务风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通过开展评估,能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度,所以有必要修订《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二)可行性说明

  民政部牵头起草《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以国家标准形式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在《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起草中,为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与《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 2231-2020)广东省地方标准的衔接,经询省民政厅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标准和流程等统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实施,经充分征求横琴粤澳深合区、各区(功能区)、市直相关部门、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合法性说明

  自2013年,民政部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颁布《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自2022年12月30日起以国家标准形式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以及《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起草,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三)《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四)《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14号)

  (五)《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卫规字〔2021〕1号)

  (六)《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榕民〔2021〕273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4年2月至4月,我局启动对旧《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并对国家、省及其他地市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研究。

  2024年5月至7月,经我局内部充分讨论修订形成新《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区(功能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2024年7月至8月,结合各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形成新《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并于7月8日组织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建议。

  2024年8月16日,市民政局局长王桂莲在市民政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会议听取了老龄工作科科长陈亿堂关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的汇报,经会议研究讨论,原则上同意《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提请局党组会议决策。

  2024年8月22日,市民政局党组书记高宏伟主持召开市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会议听取了老龄工作科科长陈亿堂关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的汇报,原则同意局长办公会议的研究意见,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共八个部分,主要包括名词解释、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要求、评估流程、评估费用、监督管理和实施时间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估对象及评估机构

  评估对象为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及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评估机构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5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等实务经历,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方可开展评估工作。各区(功能区)综合考虑老龄化程度、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通过公开采购等形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协商订立合同,选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定点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评估内容及组织形式

  1.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评估等级分为照顾0级、1级、2级、3级、4级5个级别。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共享评估结果,按需使用,并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参考对应评估结果衔接。

  2.评估方式采取集中评估和入户评估2种形式。

  (1)集中评估。为评估机构定期驻点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在养老机构且单次评估对象不少于5人(含),集中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对象自行到评估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应视为集中评估。

  (2)入户评估。为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等评估场所单次评估服务对象少于5人(不含),或因个别居家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三)评估费用及资金来源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符合《珠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珠民〔2023〕40号)认定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的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养老机构负担。

  复评结果与初次评估相同的,复评费用由复评申请人承担;复评改变初次评估级别的,复评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五、法制审核意见

  (一)制定主体和权限问题。《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方案》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方能以市民政局名义对外印发。

  (二)制定程序合法。你科室对《方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文件出台的预期效果、影响进行了论证;关于意见征求工作。行政系统内部,已书面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区(功能区),以及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市直部门和市残联意见。社会公众方面,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询意见,并于7月8日组织座谈会听取老年人代表意见建议。你科室根据反馈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方案》形成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制定确有必要。你科室提出:1.《方案》制定是贯彻落实《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工作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2.《方案》制定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庭来说,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助于老年人了解自身状况,更加合理地安排晚年生活;对养老服务提供方来说,便于其制订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方案,有效防范服务风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通过开展评估,能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度。经审查,你科室就制定《方案》的必要性论证理由充分。

  (四)文件内容合法。经审查,未发现《方案》存在与上位法律相抵触的内容,未发现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及其他不合理情形,未发现存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事项的情况。

  (五)结论。综上,《方案》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合法,通过内部合法性审核。

  六、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一)政府部门意见征求情况

  2024年5月9日,我局发函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10个单位意见。其中,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3家单位无意见。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卫u15条修改意见,采纳10条,未采纳5条。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如下:

  香洲区建议一是将四、评估流程(二)评估实施“入户评估,为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等定点评估场所单次评估服务对象少于5人(不含),或因个别居家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修改为:“入户评估,个别居家老年人因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经个人申请,居委会、街道办审核同意的,可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单次少于5人(不含),由养老机构自行与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方式。理由:居家老年人单次评估对象少于5人(不含),如果老人行动方便,并急需评估的,可自行到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因入户评估费用应高于集中评估费用,势必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建议将五、评估费用(一)评估收费定价“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修改为“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以最终的采购价格,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评估费用可参照政府部门委托的价格执行,也可由评估机构与养老机构自行协商确定”。理由:政府部委托的定点机构需通过采购程序选定,必须明确价格,但养老机构自行负担评估费用,应有自主决定权。三是建议参照广州等地做法,制定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评估费用指导价。

  未采纳理由:一是关于申请审核的相关要求已在“评估流程-申请审核”中进行明确,不再赘述。二是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养老机构负担评估费用可参照市场价执行,不进行强调说明。三是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区(功能区)在具体执行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评估需求和权益保障。

  斗门区建议鉴于当前我区财政收支形势严峻,且斗门区农村人口占全市比重最大,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对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五点评估费用“初评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建议修改为“初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同时,建议市级在出台相关需区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政策时,综合考量区级财力水平,充分考虑区级财政对配套资金支付的可持续性。

  未采纳理由:按照50%的比例且设定最高补贴金额是经过对市、区两级财政能力的综合权衡得出,各区(功能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保障评估工作的可持续性,合理分配财政负担。

  高新区建议评估费用分担提到“符合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初评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建议市级财政及区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评估费用,但不对市级财政补贴金额设定上限。

  未采纳理由:若不对市级财政补贴金额设定上线,可能导致市级财政预算的不可控性和不确定性,影响整体财政规划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7月4日至8月4日,通过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共收到书面意见2条,均已采纳。2024年7月8日,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副科长根据《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听取了梅华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辖区老年人的意见、建议。

  七、主要亮点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理顺老年人能力评估国标和省标之间的适用关系。省民政厅编制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 2231-2020)自2020年7月22日起实施,目前仍处于有效期;民政部编制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为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的衔接,经询省民政厅,《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实施,推动国家标准与省地方标准在本市落地的过程中“上下贯通”。

  (二)促进相关评估跨部门之间的标准互认结果共享。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的要求,统筹推动“老年人能力等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老年人残疾评定级别”三类评估的衔接,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共享评估结果,按需使用,促进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标准互认、结果共享。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从“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和“感知觉与社会参与”4个维度,总分为90分,各维度细分各项指标参数并赋予一定的分值,评估结果为5个级别,达到评估结果更加科学的效果,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服务提供保障。其中,总分90分为能力完好(0级);总分66-89分为轻度失能;总分46-65分为中度失能;总分30-45分为重度失能;总分为0-29分为完全失能。

  (四)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符合《珠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珠民〔2023〕40号)认定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的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

  八、文件出台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老年人能力评估从老年人的生活自理情况、感知觉与沟通、认知能力、社会参与度等方面,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并判定能力等级,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庭来说,有助于老年人了解自身状况,更加合理地安排晚年生活;对养老服务提供方来说,便于其制订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方案,有效防范服务风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能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度。《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印发实施,能为养老服务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奠定基础,为精准开展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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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珠民〔2024〕62 号),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精神,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推动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标准互认、结果共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名词解释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开展的综合评估。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

  (一)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

  (二)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人员。

  三、评估主体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二)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三)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区(功能区)综合考虑老龄化程度、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通过公开采购等形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协商订立合同,选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领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的“护理服务补贴”时,须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四、评估要求

  (一)评估环境

  1.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采取集中评估时,应设立单独的评估室且按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指标进行布置,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同时应设立等候评估的空间。

  3.评估室内物品满足评估需要,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或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楼梯、台阶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平整、防滑。

  (二)评估标准

  各评估机构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

  (三)评估结果

  1.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老年人能力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2.评估结果衔接。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评估结果衔接,按照以下等级标准参考对应,具体如下:

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3.评估结果共享使用。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共享评估结果,按需使用。持残疾人证的老年人可直接认定相应老年人能力等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享受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的依据,对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医保部门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的判断条件,老年人能力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等同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建床条件中的照顾4级及以上,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建床时不重复评估。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审核

  1.申请。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养老机构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2.审核。个人提出申请的,经镇(街道)确认,由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

  (二)评估实施

  1.确认。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自确认评估对象名单的3个工作日内,派单给本区(功能区)评估机构。

  2.组织。由镇(街道)、养老机构与评估机构协商评估时间,评估机构采取集中评估或入户评估等形式实施;镇(街道)可以委托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集中评估,为评估机构定期;点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在养老机构且单次评估对象不少于5人(含),集中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对象自行到评估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应视为集中评估。

  入户评估,为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等评估场所单次评估服务对象少于5人(不含),或因个别居家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3.评估。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人员应通过询问老年人本人及照顾者,或者查询相关信息,按照《规范》填写相应表格并签字。

  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认知障碍人员时,其照顾者应在现场。

  4.上传。评估机构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后,应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养老机构,并上传“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其中,初评已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即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则无需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若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即时评估。

  (三)争议处理

  申请人或养老机构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核评估(简称“复评”)。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复评,参加初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六、评估费用

  (一)评估收费定价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二)评估费用分担

  1.评估费用。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符合《珠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珠民〔2023〕40号)认定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的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养老机构负担。

  2.复核评估费用。复评结果与初次评估相同的,复评费用由复评申请人承担;复评改变初次评估级别的,复评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七、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对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评估人员管理,通过委托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组织,对评估员进行培训。

  (二)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工作机制,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及时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公示评估机构信息,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服务质量抽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估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定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积极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必要性说明

  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庭来说,能力评估有助于老年人了解自身状况,更加合理地安排晚年生活;对养老服务提供方来说,便于其制订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方案,有效防范服务风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通过开展评估,能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度,所以有必要修订《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二)可行性说明

  民政部牵头起草《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以国家标准形式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在《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起草中,为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与《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 2231-2020)广东省地方标准的衔接,经询省民政厅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标准和流程等统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实施,经充分征求横琴粤澳深合区、各区(功能区)、市直相关部门、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合法性说明

  自2013年,民政部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颁布《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自2022年12月30日起以国家标准形式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以及《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起草,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三)《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四)《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14号)

  (五)《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卫规字〔2021〕1号)

  (六)《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榕民〔2021〕273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4年2月至4月,我局启动对旧《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并对国家、省及其他地市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研究。

  2024年5月至7月,经我局内部充分讨论修订形成新《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区(功能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2024年7月至8月,结合各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形成新《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并于7月8日组织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建议。

  2024年8月16日,市民政局局长王桂莲在市民政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会议听取了老龄工作科科长陈亿堂关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的汇报,经会议研究讨论,原则上同意《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提请局党组会议决策。

  2024年8月22日,市民政局党组书记高宏伟主持召开市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会议听取了老龄工作科科长陈亿堂关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审议稿)》的汇报,原则同意局长办公会议的研究意见,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送审稿)》共八个部分,主要包括名词解释、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要求、评估流程、评估费用、监督管理和实施时间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估对象及评估机构

  评估对象为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及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评估机构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5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等实务经历,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方可开展评估工作。各区(功能区)综合考虑老龄化程度、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通过公开采购等形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协商订立合同,选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定点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评估内容及组织形式

  1.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评估等级分为照顾0级、1级、2级、3级、4级5个级别。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共享评估结果,按需使用,并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参考对应评估结果衔接。

  2.评估方式采取集中评估和入户评估2种形式。

  (1)集中评估。为评估机构定期驻点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在养老机构且单次评估对象不少于5人(含),集中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对象自行到评估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应视为集中评估。

  (2)入户评估。为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等评估场所单次评估服务对象少于5人(不含),或因个别居家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三)评估费用及资金来源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符合《珠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珠民〔2023〕40号)认定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的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养老机构负担。

  复评结果与初次评估相同的,复评费用由复评申请人承担;复评改变初次评估级别的,复评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五、法制审核意见

  (一)制定主体和权限问题。《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方案》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方能以市民政局名义对外印发。

  (二)制定程序合法。你科室对《方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文件出台的预期效果、影响进行了论证;关于意见征求工作。行政系统内部,已书面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区(功能区),以及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市直部门和市残联意见。社会公众方面,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询意见,并于7月8日组织座谈会听取老年人代表意见建议。你科室根据反馈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方案》形成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制定确有必要。你科室提出:1.《方案》制定是贯彻落实《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工作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2.《方案》制定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庭来说,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助于老年人了解自身状况,更加合理地安排晚年生活;对养老服务提供方来说,便于其制订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方案,有效防范服务风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通过开展评估,能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度。经审查,你科室就制定《方案》的必要性论证理由充分。

  (四)文件内容合法。经审查,未发现《方案》存在与上位法律相抵触的内容,未发现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及其他不合理情形,未发现存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事项的情况。

  (五)结论。综上,《方案》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合法,通过内部合法性审核。

  六、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一)政府部门意见征求情况

  2024年5月9日,我局发函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10个单位意见。其中,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3家单位无意见。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卫u15条修改意见,采纳10条,未采纳5条。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如下:

  香洲区建议一是将四、评估流程(二)评估实施“入户评估,为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等定点评估场所单次评估服务对象少于5人(不含),或因个别居家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修改为:“入户评估,个别居家老年人因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经个人申请,居委会、街道办审核同意的,可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单次少于5人(不含),由养老机构自行与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方式。理由:居家老年人单次评估对象少于5人(不含),如果老人行动方便,并急需评估的,可自行到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因入户评估费用应高于集中评估费用,势必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建议将五、评估费用(一)评估收费定价“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修改为“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以最终的采购价格,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评估费用可参照政府部门委托的价格执行,也可由评估机构与养老机构自行协商确定”。理由:政府部委托的定点机构需通过采购程序选定,必须明确价格,但养老机构自行负担评估费用,应有自主决定权。三是建议参照广州等地做法,制定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评估费用指导价。

  未采纳理由:一是关于申请审核的相关要求已在“评估流程-申请审核”中进行明确,不再赘述。二是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养老机构负担评估费用可参照市场价执行,不进行强调说明。三是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区(功能区)在具体执行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评估需求和权益保障。

  斗门区建议鉴于当前我区财政收支形势严峻,且斗门区农村人口占全市比重最大,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对于《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五点评估费用“初评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建议修改为“初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同时,建议市级在出台相关需区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政策时,综合考量区级财力水平,充分考虑区级财政对配套资金支付的可持续性。

  未采纳理由:按照50%的比例且设定最高补贴金额是经过对市、区两级财政能力的综合权衡得出,各区(功能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保障评估工作的可持续性,合理分配财政负担。

  高新区建议评估费用分担提到“符合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初评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建议市级财政及区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评估费用,但不对市级财政补贴金额设定上限。

  未采纳理由:若不对市级财政补贴金额设定上线,可能导致市级财政预算的不可控性和不确定性,影响整体财政规划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7月4日至8月4日,通过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共收到书面意见2条,均已采纳。2024年7月8日,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副科长根据《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听取了梅华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辖区老年人的意见、建议。

  七、主要亮点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理顺老年人能力评估国标和省标之间的适用关系。省民政厅编制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 2231-2020)自2020年7月22日起实施,目前仍处于有效期;民政部编制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为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的衔接,经询省民政厅,《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实施,推动国家标准与省地方标准在本市落地的过程中“上下贯通”。

  (二)促进相关评估跨部门之间的标准互认结果共享。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的要求,统筹推动“老年人能力等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老年人残疾评定级别”三类评估的衔接,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共享评估结果,按需使用,促进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标准互认、结果共享。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从“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和“感知觉与社会参与”4个维度,总分为90分,各维度细分各项指标参数并赋予一定的分值,评估结果为5个级别,达到评估结果更加科学的效果,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服务提供保障。其中,总分90分为能力完好(0级);总分66-89分为轻度失能;总分46-65分为中度失能;总分30-45分为重度失能;总分为0-29分为完全失能。

  (四)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符合《珠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珠民〔2023〕40号)认定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的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

  八、文件出台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老年人能力评估从老年人的生活自理情况、感知觉与沟通、认知能力、社会参与度等方面,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并判定能力等级,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庭来说,有助于老年人了解自身状况,更加合理地安排晚年生活;对养老服务提供方来说,便于其制订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方案,有效防范服务风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能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度。《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印发实施,能为养老服务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奠定基础,为精准开展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一图读懂↓

来源:中国珠海政府网、珠海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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