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
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广东省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广东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各地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补贴形式
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项目定价
服务机构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定价,不得先涨价后抵扣。
(五)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50%。后续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六)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5%,省以下财政承担15%。
(七)实施期限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
二、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评估、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2)。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通过“民政通”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在线上统一开展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通过“民政通”能力等级自评功能进行自主预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自动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三、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完成本地区相关机构注册入库(含机构账号注册、备案/登记、信息发布、补贴资格认定、支付平台账户申请等流程),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养老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如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能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要求等)。
2.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3.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提供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应具备足够的养老床位等)。
2.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2.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练掌握国标内容和相关要求。
3.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各地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评估监管
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时间,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服务监管
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附件4),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问题,及时开展核查核验,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指导,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切实防范发生虚假交易、套取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建立部门协同、信息共享、问题会商、定期调度、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会、媒体报道、网络传播等多种形式,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福彩销售站点等多方力量,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在门户网站等位置,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本地区补贴项目答疑电话号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市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于每季度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结合系统数据和实地调研适时开展评估,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督促指导。
附件:1.广东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附件1
广东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参考时长(次) | ||
1 | 评估服务 | 失能等级评估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 20—60 分钟 | ||
2 | 聘用服务 | 聘用养老护理员 | 全职或兼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 按天或小时计算 | ||
3 | 个性化 服务 | 服务包 | 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 根据实际 情况而定 | ||
4 | 生活照料 服务 | 助餐 | 上门送餐 | 根据老年人的订餐信息,为其送餐上门(仅为配送费,不包括餐费) | 5—20 分钟 | |
5 | 协助进食(水) | 对不能自主进食(水)的老年人,提供进食(水)服务 | 10—30 分钟 | |||
6 | 鼻饲服务 | 为需要鼻饲的老年人提供鼻饲服务 | 10—30 分钟 | |||
7 | 助浴 | 上门擦浴 | 对老年人进行局部或全身擦浴 | 20—60 分钟 | ||
8 | 上门洗浴 | 使用专业设备为老年人进行洗浴 | 30—90 分钟 | |||
9 | 门店助浴 | 协助老年人前往门店助浴点进行洗浴(含出行费用) | 40—180 分钟 | |||
10 | 生活照料 服务 | 助洁 | 手部清洁护理 | 根据老年人手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对其手部进行清洗,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死皮、指甲护理等 | 10—30 分钟 | |
11 | 足部清洁护理 | 根据老年人足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对其足部进行清洗,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死皮、趾甲护理等 | 10—30 分钟 | |||
12 | 头面部清洁 | 为老年人清洁面部、梳理头发,为男性老年人剃须 | 5—30 分钟 | |||
13 | 口腔清洁 | 用棉棒、棉球等方式清洁老年人的口腔,清除食物残渣,清洗牙齿、舌头、口腔内黏膜,清除口腔异味,处理溃疡面,清洗假牙等 | 5—30 分钟 | |||
14 | 洗发 | 为老年人清洗头发并吹干 | 10—30 分钟 | |||
15 | 理发 | 为老年人修剪头发、清洗头发并吹干 | 15—30 分钟 | |||
16 | 二便清洁 | 为老年人进行二便后身体的局部清洗,并视情对裤子、床垫等物品上的排泄物进行处理和消毒 | 10—60 分钟 | |||
17 | 生活照料 服务 | 助洁 | 会阴清洁 | 根据老年人会阴部有无伤口、有无大小便失禁和留置尿管等情况,协助其完成会阴部的擦洗或冲洗 | 20—40 分钟 | |
18 | 整理卧床 | 为老年人整理卧床,包括更换床单、被褥、护理垫等,清理杂物,保持床面平整、干净,无碎屑、无潮湿 | 5—15 分钟 | |||
19 | 清洁居室 | 为老年人提供客厅、卫生间、厨房等房间的日常清洁 | 30—60 分钟 | |||
20 | 洗涤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床上用品、窗帘等物品的洗涤及晾晒服务 | 30—60 分钟 | |||
21 | 协助更衣 |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意识、肌力、合作程度以及有无肢体偏瘫及引流管等情况,选择适合的更衣顺序为老年人穿脱衣物 | 5—15 分钟 | |||
22 | 助行 | 室内移位 |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协助其在室内移动和移位 | 5—30 分钟 | ||
23 | 生活照料 服务 | 助行 | 室外助行 | 通过护理人员或助行设备等,协助老年人在室外活动(含上下楼助行费用) | 30—60 分钟 | |
24 | 上、下楼助行 | 通过设备或人工方式辅助老年人上、下楼梯(限于步梯场景) | 根据实际 情况发生 | |||
25 | 助急 | 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服务(不包括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根据实际 情况发生 | |||
26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 | 为老年人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不包括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根据实际 情况发生 | ||
27 | 代办取药、送药上门 | 为老年人提供代办取药、送药上门等(不包括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根据实际 情况发生 | |||
28 | 康复评估和 计划制定 | 对老年人康复预期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康复计划 | 30—60 分钟 | |||
29 | 康复训练指导 | 对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进食方法、个人卫生、脱穿衣裤鞋袜、移位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方面的训练示范及指导 | 30—60 分钟 | |||
30 | 基础照料 服务 | 康复训 练服务 | 肢体训练 | 根据老年人身体运动能力,为其提供适宜的关节活动、肌肉功能维持和增强、手功能、姿态转换、平衡能力、站立、步态等肢体训练服务 | 30—60 分钟 | |
31 | 吞咽功能训练 | 通过口唇舌下颌运动训练、摄食直接训练法、颈部及呼吸训练、物理治疗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吞咽能力训练服务 | 30—60 分钟 | |||
32 | 言语训练 | 通过刺激法、发音法、呼 吸法、软腭运动等方法改 善构音功能,利用实物、 图片或仪器对老年人的听力、复述、朗读、阅读理解、书写等功能进行训练,为其提供言语功能训练 | 30—60 分钟 | |||
33 | 认知能力训练 | 使用专业的康复辅具及方法,对老年人的注意力、记忆力、判断力、执行能力等进行训练 | 30—60 分钟 | |||
34 | 康复辅具租赁 | 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包括拐杖、轮椅、护理床等 | 按天或月计算 | |||
35 | 药物喂服 | 协助老年人口服药物或涂擦、贴敷药品等 | 5—10 分钟 | |||
36 | 基础照料 服务 | 协助翻身、体位变换、叩背排痰 | 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等为老年人提供翻身拍背,促进排痰等服务 | 5—30 分钟 | ||
37 | 排泄护理 | 小便 | 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帮助其使用接便器,协助使用、更换纸尿裤等尿失禁用品 | 5—10 分钟 | ||
38 | 大便 | 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帮助其使用接便器,为便秘的老年人给予开塞露通便或人工取便 | 10—60 分钟 | |||
39 | 排气 | 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帮助其肠道蠕动排气 | 5—10 分钟 | |||
40 | 压疮预防护理 | 对易发生压疮的老年人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发生,按时为其提供压疮损伤护理 | 5—20 分钟 | |||
41 | 特殊皮肤护理 | 对老年人水肿、瘙痒、失禁性皮炎等特殊皮肤问题进行护理 | 10—30 分钟 | |||
42 | 探访关爱 服务 | 上门探访 | 上门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并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 | 30—60 分钟 | ||
43 | 健康管理 服务 |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 监测 血压 | 通过医疗器械电子血压计、水银血压计等为老年人提供血压监测服务,并做好记录 | 5—10 分钟 | |
44 | 监测 血糖 | 对老年人手指实施采血,用血糖仪测得数值并做好记录 | 5—10 分钟 | |||
45 | 推拿 | 运用不同手法,为老年人提供推拿服务 | 15—30 分钟 | |||
46 | 艾灸 | 用艾条等为老年人提供驱寒等服务 | 15—30 分钟 | |||
47 | 刮痧 | 为老年人提供刮痧服务 | 15—30 分钟 | |||
48 | 拔罐 | 为老年人提供拔罐服务 | 15—30 分钟 | |||
附件2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已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2.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如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6.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组织填写。
附件3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2.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3.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4.活动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活动前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按要求接受、配合审计和相关部门检查。
6.本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不参与开展本项目实施中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且本机构自愿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